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司法认定与警示—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

时间: 2026-02-12 13:42 阅读数: 1人阅读

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,虚拟币以其匿名性、跨境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,一度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规避监管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“温床”,利用虚拟币合约交易形式开设赌场,即“虚拟币合约赌博”,因其隐蔽性强、操作便捷、资金流转快等特点,呈现出蔓延之势,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,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,明确了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构成要件、法律适用及打击策略,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提供了司法指引。

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界定与危害

虚拟币合约赌博,本质上是指利用虚拟币(如比特币、以太坊等)作为筹码或结算工具,通过合约交易的形式(如合约开多、开空、爆仓机制等),对虚拟币价格的涨跌进行投注,以输赢决定虚拟币归属的赌博行为,其与传统的赌博形式相比,具有以下显著特征:

  1. 虚拟币作为媒介:赌博资金和筹码均以虚拟币形式存在,规避了传统金融监管。
  2. 合约交易外衣:披着“投资”、“交易”的合法外衣,利用合约的杠杆机制放大风险和收益,更具迷惑性。
  3. 跨境与匿名性:虚拟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资金流转难以追踪,赌博平台和参与者身份隐蔽,增加了侦查难度。
  4. 技术性与复杂性:涉及区块链、智能合约等新技术,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。

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,更可能引发洗钱、非法集资、诈骗等一系列关联犯罪,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。

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典型案例分析

为了更清晰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,以下结合几个典型案例(为便于说明,案例细节有所整合与概括)进行分析:

“XX交易所”开设赌场案

  • 案情简介:犯罪嫌疑人A某等人搭建了名为“XX交易所”的虚拟币交易平台,该平台表面上提供正常的虚拟币现货交易,但实质上重点推广高杠杆的合约交易功能,用户在该平台开立账户后,可以用人民币或虚拟币充值,然后进行合约买卖,平台通过设置“爆仓”机制,使得用户在短时间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,平台则通过收取手续费、控制后台数据等方式非法获利。
  • 裁判要点:法院审理认为,“XX交易所”虽然名为“交易所”,但其核心业务是提供合约交易服务,且合约交易的设计更侧重于对虚拟币价格波动的投机,而非真实的投资需求,平台方通过设置高杠杆、滑点、异常波动等手段,实质上是利用合约交易作为赌博工具,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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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,A某等平台负责人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• 案例启示:判断虚拟币平台是否构成赌博,关键在于审查其业务模式的核心目的是投资还是投机赌博,如果平台以合约交易为主要盈利模式,且具备赌博特征(如对赌、坐庄、高杠杆诱赌等),则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。

“币圈大佬”B某利用合约赌博洗钱案

  • 案情简介:虚拟币“大V”B某利用其影响力,在社交媒体上诱导粉丝参与某境外虚拟币平台的合约交易,并承诺“稳赚不赔”,B某与平台方勾结,通过刷量、操纵价格等手段,使粉丝在合约交易中大量亏损,而亏损资金则通过复杂的虚拟币流转、混币服务等方式进行洗白,最终转移至B某个人账户。
  • 裁判要点:法院审理认为,B某不仅组织他人进行虚拟币合约赌博,还利用赌博活动进行洗钱,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和洗钱罪,数罪并罚,B某组织赌博的行为,是洗钱的上游犯罪,其通过虚拟币流转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。
  • 案例启示:虚拟币合约赌博常与洗钱等犯罪交织,对于组织者而言,若利用赌博活动为其他犯罪(如洗钱、诈骗)提供渠道或掩盖犯罪事实,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,虚拟币的匿名性并非法外之地,司法机关通过技术手段仍可追踪资金流向。

普通参与者C某参与虚拟币合约赌博案

  • 案情简介:C某在朋友介绍下,参与某境外虚拟币平台的合约交易,初期有小额获利,后逐渐加大投入,最终因爆仓损失巨额财产,案发后,C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。
  • 裁判要点:法院审理认为,C某以营利为目的,明知是虚拟币合约赌博而积极参与,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,鉴于C某系初犯,偶犯,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,具有自首情节,且赌博数额未特别巨大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判处缓刑,并处罚金。
  • 案例启示:虚拟币合约赌博的参与者同样可能构成赌博罪,法律面前,参与者与组织者并非“一赌了之”,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公众应提高警惕,切勿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币赌博活动,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和法律风险。

虚拟币合约赌博罪的司法认定难点与对策

  1. “赌博”与“投资”的界限:实践中,如何区分合法的虚拟币投资交易与以合约形式进行的赌博,是一个难点,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业务模式、盈利来源、交易规则、宣传方式、风险提示以及参与者的主观认知等多方面因素,如果平台的核心目的是通过“抽水”等方式从用户的赌博行为中获利,而非通过价格发现、促进流动性等 legitimate 方式盈利,则更可能被认定为赌博。
  2. 管辖权与证据收集:虚拟币合约赌博平台多位于境外,参与者遍布各地,给管辖权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、固定带来巨大挑战,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国际执法合作,运用大数据、区块链分析等技术手段,追踪资金流向和平台运营者信息。
  3. 虚拟币价值的认定:赌博数额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,虚拟币价格波动较大,如何准确认定案发时的价值,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。

防范与治理建议

  1. 强化监管与行业自律:加强对虚拟币交易平台的监管,明确其合规边界,严厉打击以“创新”为名行赌博之实的平台,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建设,引导平台规范经营。
  2.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: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虚拟币合约赌博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后果,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,自觉抵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。
  3. 完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:针对虚拟币等新型犯罪手段,及时出台或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,明确法律适用标准,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。
  4. 提升司法能力建设: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,提升其对区块链技术、虚拟币交易模式的理解和把握能力,确保准确、高效地办理此类案件。

虚拟币合约赌博罪是数字经济时代衍生的新型犯罪,其隐蔽性和危害性不容忽视,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,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,任何试图利用虚拟币技术进行赌博违法犯罪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唯有监管部门、司法机关、行业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努力,才能有效净化虚拟币市场环境,维护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秩序,公众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远离虚拟币赌博,守护好自己的“钱袋子”。